据《亳州晚报》报道:近日亳州市委组织部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关于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小区管理活动带头缴纳物业费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自觉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党员干部拖欠物业费的,限2020年4月30日之前全部缴纳到位。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缴纳物业费情况进行摸底、核对。
党员干部未能按时缴纳的,向本单位党组织书面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按照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亳州市推进居民小区红色物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通报。
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县区委组织部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实早在2014年浙江等地就曾出台过类似的规定和办法等,2014年7月18日《宁波日报》报道:今年5月底,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拖欠物业费现象,鄞州区纪委、组织部联合住建局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各镇乡、街道、区级机关各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对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欠缴物业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经过一个月查纠,工作单位在鄞州的共291名党员缴清了欠费。
那么,在物业费问题上,上述政策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嘉兴在线 、人民网等媒体也曾专门做过解读。
有人认为,党员干部本身具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尽义务,现阶段正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阶段,党政机关根据新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我觉得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作为党和政府机关对于党和干部本身就具有管理的职责和权力,而且通过这样的行动,不仅能解决机关干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还能通过党员干部的积极行动引导和带动小区居民,让主动缴纳物业费成为社会的良好风气。
如果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产生了矛盾、纠纷,应该向什么部门、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作为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两大类方式。行政方面,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可向住建部门反映,经住建部门调查核实,住建部门会降低物业公司资质,从而降低收费;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而针对收费项目、标准,业主认为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还可向物价局反映。诉讼方面,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解除不合格的物业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