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卖假口罩被“追究刑责+高额罚单”具有警示意义

2020-04-13   长宁政法综治

来源:东方网 作者:廖卫芳 选稿:桑怡

  成都一公司从山西购进上百万只假冒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往湖南、重庆等地,非法牟利50余万元,发这样的“疫情财”终将受到严惩,该公司当事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没1413万元,并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4月12日《成都商报》)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成了人们外出必不可少的一个“标配”。由于口罩需求量的加大,不少地方出现了“供不应求”,甚至是“一罩难求”的现象。于是,一些无良商家不是恶意哄抬口罩价格,就是借“疫”销售假劣口罩,从中大发“疫情财”。

  众所周知,假劣口罩由于过滤效率差,对防止病毒感染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如果消费者一旦佩戴这种假劣口罩,不但使消费者花了冤枉钱,而且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佩戴“假劣口罩”成了一种“摆设”。可以说,商家借“疫”销售假劣口罩,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这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成都一公司因销售假口罩被“追究刑责+高额罚单”的“双重处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重处,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卖假口罩被“追究刑责+高额罚单”是一堂实实在在的的法治教育课。

  笔者以为,对这种借“疫”销售假劣口罩的不法行为,就应“重拳打击”。一方面,工商、消协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检查、监管纳入到常态化的工作之中,绝不让假劣口罩“现身”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执法要从严。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借“疫”销售假劣口罩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无良、失德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契约。同时,工商、消协、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广大消费者对恶意借“疫”销售假劣口罩行为进行大胆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借“疫”销售假劣口罩的商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销售市场,从而确保消费者能买到“真口罩”。

  但愿通过卖假口罩被“追究刑责+高额罚单”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诚信守法,诚信经营,而切莫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做些类似违法销售假劣口罩的不法行为,既让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又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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