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划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为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浓厚营商氛围和创业生态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部署和要求,瓦房店市纪委监委印发了《瓦房店市纪委监委关于推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 行)》。
“正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1
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洽谈会、年会等各类公开性商务活动;
2
在相关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和参与企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活动;
3
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4
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5
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6
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7
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8
在查办涉企案件中,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9
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负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内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
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
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
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
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企业的股份或者有价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
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8
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9
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意见》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搭建政企沟通交流的“亲”“清”平台。既要杜绝“亲”而不“清”、搞利益输送,更要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要敢于善于和企业家交往,真心实意地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监督责任,督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工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对便民服务单位、政务服务窗口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情况开展明察暗访。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中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开通破坏营商环境电话举报专线0411—68830910,设立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查办专门科室,对涉及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优先予以登记受理;建立完善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机制,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今年以来,瓦房店市纪委监委查处涉及营商环境案件12起,给予党纪处分3人,通过对全市服务窗口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9件。下一步,瓦房店市纪委监委将以政治监督工作为抓手维护我市清正廉洁的营商环境、务实干事的从政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信息来源:廉洁瓦房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