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从业者,两条利好消息请查收

2019-07-20   综艺报

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扶持入驻企业和运营机构;北京广电局扶持节目(电视剧)“走出去”。详情见下:

利好消息一:《关于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发布

日前,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发布。

扶持主要针对入驻企业和运营机构两部分进行。其中,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可按照给予项目补助,并享受房租补贴。运营机构方面,根据合作运营机构的投入和引入企业的规模效益、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给予运营机构三年政策扶持期内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新设立或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在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财政贡献3%的资助。

附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

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打造环西溪影视产业辐射带,助推西湖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合作区建设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入驻企业扶持

(一)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补助;第三年起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第四、五年以其较上一年新增区财政贡献的100%为限给予项目补助。

(二)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租用合作区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营业收入达到统计限额标准以上的,自注册入区的次年起三年内享受房租补贴。第一年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0.4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房租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对一个年度内影视文化出口金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金额在合作区内排名前三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相关影视剧播出、电影公映、获奖奖励参照《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执行。

(五)杭州市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中共杭州市委〔2018〕18号)执行。

二、运营机构扶持

根据合作运营机构的投入和引入企业的规模效益、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给予运营机构三年政策扶持期内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一)鼓励运营机构招引优质影视文化企业。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的奖励。

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新设立或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在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财政贡献3%的资助。

(三)运营机构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三、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合作区内,主营业务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包括广播影视投资和资产管理、编剧、拍摄制作、节目传输、后期制作、发行放映、经纪代理、版权交易、人才培训、广告植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网络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文学等业务。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六)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会同西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扶持资金由镇街、园区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利好消息二:北京广电局扶持节目(电视剧)“走出去”,并给予相应奖励

7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启动2019年度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现启动2019年度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支持方向主要有:

(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输出。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组织评选优秀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附文件全文: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启动2019年度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单位:

为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提升四个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现启动2019年度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一、支持方向

(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输出。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组织评选优秀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二、支持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优秀作品:

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反映实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生动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把人民作为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能够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主题、捕捉创新灵感,反映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聚焦首都特点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特别是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传承发展等,反映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的北京特色。

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较高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三、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所从事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项目。

(二)1.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奖励扶持的项目,截止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译制并在国外放映播出;2.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的项目,截止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或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3.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奖励扶持的项目,截止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投资主体明确,进入实际运营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下列情形禁止申报:1.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3.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四、申报数量要求

同一法人主体的单位可以申报不同支持方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方向。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

(一)2019年度项目申报须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材料(U盘)。电子版申报材料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完全一致。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机构只提供营业执照);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4.单位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5.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6.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扶持类型要求;7.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六、项目评审与验收

(一)市广播电视局在局网站发布公开征集项目信息。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给市广播电视局。

(二)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

(三)市广播电视局将优先奖励扶持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可标识“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字样。

(四)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七、申报时间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5日。

八、申报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新闻出版大厦一期307室;

联系电话64081603。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