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sinan
过去14周里,香港警方在镇暴行动中遇到最频繁的指控之一当属“过度使用武力”。国际人权组织“人权观察”8月以中英文刊发文章,要求香港警方“应当自我克制”:“香港警察应该停止对该城市民主运动示威者使用过度武力,遵守有关集会执法的国际标准。”
但结合国际标准和香港法律而言,“人权观察”组织的“指控”无疑缺乏客观性。尽管不排除个别警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合规之处,香港警方整体在镇暴过程中对武力的使用,并无失当。
而在人道主义考量上,港警也优于法、美、英等传统“民主自由大国”警方的水准。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9月8日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就表示,“香港警队克制、有专业水平,呢个评价是成立的(这个评价是成立的)”。
一
“人权观察”组织和部分香港及欧美媒体批评“港警过度使用武力”时,大多援引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为自己背书,其中主要涉及:
1.条约序言第五条,“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并且在履行职责所需的范围内”;
2.一般规定第四条,“执法人员只有在非暴力手段无效或无法实现预期结果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武力和枪械”;
3.特别规定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不得已使用枪械前,必须明确表明身份,并给出即将使用枪械的警告,且该警告必须被有效传达”。
以上三条基本上构成了香港社会部分群体抨击警队的核心内容,其根本在于警方是否是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但《基本原则》中对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必要时刻”并未作出详细定义,而反对港警的声音,例如“人权观察”组织就以一般规定第四条作出限定,即“必要时刻意味着穷尽非暴力手段”。
与此同时,这些声音又无视警方在镇暴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一味强调“无限制地穷尽非暴力手段”,甚至不惜以警员的生命与安全作为代价。
以8月15日的警方记者会为例。当天,有外媒质疑“为何要发射催泪弹,而不是使用非暴力手段驱散”,“警方是否过度使用催泪弹”?港警回应称,执行清场行动的防暴警察持续遭到强力激光和钢珠弹的袭击,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警方现场反问,“行埋去驱散,唔知会中几多钢珠(走过去驱散,不知道会被打中多少钢珠弹)”;“与其质疑我们为什么发射催泪瓦斯弹,为什么不问问示威者为何要在闹市区里发射可致死的钢珠弹”?
往好了说,无论是“人权观察”组织,还是这些媒体记者,对于警方使用武力镇暴的必要性存在一种极度无知的理想主义认识。往坏了说,这就是一种对港警的逆向歧视。
而这一点,恰恰违背了《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序言开篇第一、第二条就强调,“执法人员的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因此有必要维持并在必要时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与地位”,“对执法人员生命和安全的威胁必须被视为对整个社会稳定的威胁”。
因此,评判警方是否合理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不应局限于“非暴力手段”,而应建立在保障警员安全的“最低限度武力”之上。然而最低限度武力又该如何界定?
二
最低限度武力的复杂性在于它是个“动态概念”,指在保障警员安全的同时,所选取可满足镇暴效果的最小武力使用程度。其范畴主要包括警棍、胡椒喷剂、催泪瓦斯弹、橡胶子弹、布袋弹、水炮等非致命、非致残,且对人体无长期影响的武器。
首先,最低限度武力不等于“不使用致命性枪械”。《基本原则》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迫切威胁时,可以使用枪械。换言之,最低限度武力在必要时也可以包括实弹枪械。
以“825荃葵青游行”为例,当晚数名港警在二陂坊地区遭到暴徒使用铁棍袭击,中途还被暴徒投掷铸铁栏杆。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际,警员迫不得已鸣枪示警。
部分境外媒体无视港警当时所面对的严重袭警事实,而聚焦于抨击警方“过度使用武力”,相关论断明显缺乏合理认知。
纵观欧美国家,任何对警察的袭击都属于严重的刑事罪责,遑论对警员造成生命安全威胁。在美国,警官可第一时间无条件击毙袭警者,且被击毙的袭警者会被认定为“自杀”,全称为“有警察协助的自杀(Suicide by Cop)”,因为美国社会的共识是,任何有正常智力和感知能力的公民都必然清楚袭警的严肃后果。
但在港警遇袭事件上,这些媒体又对警方使用武力镇暴的合理性,乃至被《基本原则》所赋予的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保持缄默。正如香港《英文虎报》(The Standard)所呼吁,港警不应被妖魔化,以“双重标准”对警方的武力使用作出要求,不仅愚蠢,而且高度不负责任。
其次,《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第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应配备防护装备,如盾牌,头盔,防弹背心和防弹运输车辆,以减少使用武器的需要”。由《基本原则》的这一条可推断出,“最低限度武力”和“警员安全”成反比,即随着警员安全的提高,最低限度武力应随之降低。
镇暴效果不是越大越好,这正是最低限度武力标准的意义所在,“刚刚好”恢复社会秩序,同时又不对无辜市民造成过量伤害,正所谓不放过任何一名暴徒,也不为难任何一个好人。
而为了达到合适的镇暴效果,警员一方面需要防护得当,另一方面应该采取适当的武力,这就是最低限度武力。
在警员防护欠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对其予以提升,达致警员安全,获得适宜的镇暴效果。当警员防护已经达到极限,“加无可加”,但仍未有效镇暴,此时警方应选取更具威慑力的武器,从而应付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更具破坏性的暴乱。
因此,为了判断港警当前是否使用了合理的最低限度武力,我们需要对当前香港防暴警察的防护程度和警方整体的镇暴效果有一个基本了解,看前者是否仍有提升的空间,看后者是否过量。
回顾过去14周,不难发现,港警在镇暴行动中,已经将防暴警察的防护程度提到了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极致:全覆盖头盔、长盾、全身护具、装甲车等等。警员防护能力的提升空间毕竟有限,防暴警察能穿戴的护甲总重量也不是无限的,面对暴徒缠着铁链的砖头和汽油弹依然难以招架。
与此同时,面对不断升级的暴力冲击,港警整体镇暴的效果不仅没有过量,反而不时显得“捉襟见肘”。换言之,香港警方对于最低限度武力的升级十分克制,在武力和人道主义的抉择上明显向后者偏斜,甚至有过度偏斜之虞,已经到了低于理论上真正的“最低限度武力”的程度。
三
但与其说这是“香港警队的无能”,不如说是港府没有为了单纯控制局势而一味升级武力,反而以牺牲警员安全和镇暴效果为代价,使用尽可能低的暴力手段,为弥补社会分歧营造必要的空间。
遗憾的是,香港警方的克制和忍让似乎被暴力示威者误读为“软弱”。有香港媒体指出,假如“港警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属实,“港警又如何会无能到让冲击持续至今,而不是早就将武力升级,甚至使用更激烈的武器,不让激进示威者冲击完就轻松离场”?现实中使用过激武器的,反而是暴徒一方。
面对致命性的暴力冲击,港警依旧保持着高度克制。自8月起,暴力示威者越发频繁地向警方投掷汽油弹,至8月最后一个周末更是达到超过100枚的规模。这些燃烧弹不仅导致了警员的受伤,更落在街坊及记者人群之中,若不是警队和消防处全力扑救,殃及无辜恐怕难以避免。
早在1980年10月10日,联合国就以“燃烧类武器不仅具有很强的杀伤力,而且受伤者非常痛苦”的人道主义理念为基础,通过了《禁止和限制使用燃烧武器的议定书》。条约规定,“‘ 燃烧武器 ’ 是指任何武器或弹药,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种通过化学反应在击中目标时引起火焰、热力、或两者兼有的物质,以便使击中的目的物燃烧或引起人员的烧伤”。
参照这一定义,暴徒肆意使用的汽油弹完全符合燃烧武器的范畴,而燃烧武器更是被《议定书》严格禁止在平民聚集地使用。这些暴徒和他们手中的汽油弹不仅威胁着港警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构成了对周围居民的严重生命威胁。
8月31日,暴徒在特区政府总部附近使用汽油弹导致了严重火灾,“火光熊熊,传出两次爆炸声,火焰高至人行天桥,火势横跨两边行车线,触及建筑物”。而当警方为了扑救火势而驱散暴徒时,他们却再次向警方投掷汽油弹。
须知,《基本原则》中允许使用枪械射击的条件极其苛刻。但这种在警察屡次举旗警告后仍继续使用汽油弹的行为,近乎“完美”地符合了这一条件:“在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迫切威胁,阻止或导致严重伤亡的罪行,逮捕具有上述威胁性且拒捕的危险分子,或者阻止其逃逸,且在开枪射击以外的手段均无法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被允许开枪。”
即便在这样的暴力局势下,香港警方依然选择使用非致命性子弹和催泪瓦斯弹对这些近乎恐怖分子的暴徒进行驱散,而没有发射实弹。如果这样仍要被某些人指责为“过度使用武力”的话,港警在他们眼中究竟要如何镇暴才算是“克制”?
四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本身属于国际法范畴,以国际法来评判中国主权之下的香港警察是否“过度使用武力”明显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精神。以国际法论之,主权高于国际法,主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都不依赖国际法而存在,从属于主权的警察执法权力自然也被囊括在列。
事实上,《基本原则》对此予以了肯定。一般规定第一条就强调,“各国政府和执法机构应通过并执行执法人员对人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规则和条例”,相关规则的制定权和审查权力在于各国政府和执法机构。
因此对于港警是否过度使用武力,真正的评判标准在于港府和香港警察机构指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查阅香港警务处和港媒资料可知,香港《警察通例》存在第29节,即“武力于枪械的使用”。但警方因该章节“涉及行动细节”而拒绝予以公开。但综合香港警察学院的《枪械导师考试大纲》和2009年“Limbu被射杀案”中港警向法院提交部分《警察通例》内容以及《警队程序手册》,可以得出:
《警察通例》第29条要求“全体香港警员必须自律、克制,须有绝对需要并无其他办法执行合法任务时方可使用武力,且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限度,一旦达到目的后,武力必须停止”。而针对武力使用的具体情况,《警察通例》第29条构建了一个“武力使用进阶列表”。
1.如遇非言语方式作势及威胁,警方可设置铁马并进行口头劝喻;
2.如遇言语对抗,如口头抗法及恶言相对,警方可设置铁马、进行口头劝喻并召唤增援;
3.如遇消极抵抗,即无实际威胁和妨碍,警方可温和拘押;
4.如遇顽强对抗,且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警方可使用胡椒喷剂等强硬武力;
5.如遇暴力攻击,即现场出现殴打现象,但无严重受伤之虞,警方可使用警棍等中级武力;
6.如遇致命攻击,即殴打意图致人死亡或严重受伤,警方可使用致命武力枪械。
与此同时,《警察通例》第29条明确规定,警务人员可在a)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b)执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该等罪行后企图逃避逮捕的疑犯;或c)平息骚动或暴乱时使用枪械。
不难发现,《警察通例》第29条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原则相符,论述高度一致,对警察执法期间武力的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回顾过去14周,港警在镇暴过程中,整体上也严格遵守了相关章程。
以“818维园集会”为例,当天示威者未出现大规模袭警或围攻警署事件,仅进行“流水”式游行,虽仍属于大规模违法集会,对公众秩序和安全构成了切实威胁,但港警采取了温和手段予以戒备,既未使用警棍驱散,也未使用催泪弹或非致命子弹。
以“824荃湾大游行”和“825荃葵青游行”为例,警方仅在清场行动中使用催泪弹,且每次发射前都会三番四次打出旗帜进行警告。警方也仅在出现暴徒大规模冲击或投掷有杀伤力的杂物和汽油弹时使用布袋弹、橡胶弹及胡椒弹等非致命子弹,进行“点清除”,以免除警员和周边无辜人群出现伤亡。而暴徒一旦后撤或散去,警方也会立即停止使用武力,并避免过度追捕导致的潜在踩踏事件。
此外,截至9月4日,香港警察在镇暴过程中已有超过220人受伤,其中包括足以构成“致命攻击”的严重受伤、烧伤以及刀伤。在此情况下,警方依然没有对暴徒使用致命武力。
以“813机场暴徒围攻警员事件”为例,有警员在暴徒逼至角落使用铁棍等致死性武器猛烈击打,暴徒甚至一度企图抢夺警员配枪,在此情况下,该警员仍旧保持克制而并未开火,仅使用枪械将暴徒逼退。
近似的例子还包括“731葵涌警署外警员使用长枪逼退暴徒事件”,当日一光头警司遭到十数名暴徒围攻,最后迫不得已使用雷明顿长枪解围,但全程也并未开火。
可笑的是,对于类似事件,部分香港媒体和欧美媒体无视暴徒的袭警行为,且看不到警方对于使用致命枪械的克制,反而指责警方在拔枪前“没有预先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警告”。
姑且不讨论施暴中的暴徒能否听得进去警员的警告,事实上就连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规定,“执法官员面临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时”,可以不进行警告而直接使用致死性枪械。
事实上,在非紧急情况下,港警镇暴中对于使用包括枪械在内的一切武力有着明确的警告流程。任何一组防暴警察在出勤过程中都会随行一到两名旗手,通常携带六面不同的大幅警告旗帜:
1.浅色旗,上书“警察封锁线,不得越过”;
2.黄旗,上书“你现正违反法例,你可能被检控”;
3.蓝旗,上书“这集会或游行乃属违法,请即散去,否则我们可能使用武力”;
4.红旗,上书“停止冲击,否则使用武力”;
5.黑旗,上书,“警告 催泪烟”;
6.橙旗,上书“速离,否则开枪”。
港警在清场行动中会根据现场情况,多次打出相应旗帜明确以对示威者进行警告。以发射催泪瓦斯弹前的黑旗为例,从打出黑旗到发射,如若没有紧急情况发生,通常会间隔10到15分钟。与此同时,港警还会在现场通过高音喇叭进行口头警告,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相关通报,敦促清场地点附近的示威者和无辜市民离去。
整套流程下来,没有获悉警方警告的概率极低。现场的暴力示威者也多半会根据警告而做好“准备”。每每警方打出黑旗后,暴徒们往往和防暴警察同一频率换上防毒面具。某种意义上,这也体现了港警对于示威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在驱散行动中绝不以“杀伤”作为第一目标。
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9月8日在接受TVB采访时就表示,指责警方过度使用武力是“不公道”的。他表示,“香港警队克制、有专业水平,呢个评价是成立的(这个评价是成立的)”。
“你睇下法国黄背心运动,大家知唔知道黄背心运动死人㖞,死超过十人(你看下法国黄背心运动,大家知不知道黄背心运动死人了,死超过10人)。”
五
截至2019年6月,据法国政府和巴黎当地媒体统计,“黄背心运动”共导致11人死亡,超过4000人受伤,其中268人头部受伤,23人致盲,还有5人致残。法国警方称,“失去意识和呕吐不算‘严重伤害’,如果算上催泪瓦斯、水炮和警棍,受伤的人数可能会更多”。
数据显示,仅在2018年的最后两个月里,法国警方就向“黄背心运动示威者”发射了1.9万发橡胶子弹。法国国务委员会还为防暴警察配备了杀伤力高于“非致命武器”的“亚致命武器”,可以发射高尔夫球大小的“镇暴弹”,虽不足以穿透人体,但可以有效阻止被击中者“进一步行动”。
根据法国《内部安全法》规定,警方在驱赶“可能扰乱公众秩序”的“民众”时,口头警告两次后即可发射“亚致命武器”。法国内政部长卡斯塔今年2月承认,法国警方在四个月内使用了超过9000次“亚致命武器”。
与此同时,法国警方坚持使用“爆炸性催泪瓦斯弹”,即通过爆炸来释放刺激性气体。年初的法国巴黎“黄背心”游行中,有示威者试图捡起法国警方发射的催泪瓦斯弹并回掷,结果被炸掉4根手指致残。
去年11月24日,巴黎警方一天内就发射了5000枚这种爆炸性的催泪瓦斯弹,平均每两分钟就要打出七枚,当天甚至有巴黎市民被警方发射的催泪瓦斯弹击中面部致死。
而面对外界有关法国警方“过度滥用暴力”的指控,法国内政部长卡斯塔表示震惊。
“外界不应期望警方改用温和手法,因为警方不会以软弱的方式维持法国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