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内江市中区
你会想起哪些景区
三元塔
川南大草原
大千欢乐世界
七家滩油菜花
为推动文旅发展
内江市中区放“大招”了
出台一系列奖励、补助和优惠政策
11月11日,记者从内江市市中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获悉,《市中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初正式出台,推出一系列奖励、补助和优惠政策。其中,对社会资本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范围内新(改)建的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建设经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扣除财政资金)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新评定为国家 A 级、AA 级、AAA 级、AAAA 级、AAAA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实施企业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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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市中区财政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00 万元,用于公益文化活动,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及推广,书画艺术交流及推广,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含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乡村文化旅游振兴,宣传营销、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其中旅游营销专项资金 200 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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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涉及的奖补对象包括符合市中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且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市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符合本奖补办法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奖补项目包括创建文旅产业品牌、培育文旅新业态、研发文创旅游商品、提升基础设施、提升景区管理水平、扶持文化场馆、开发域外客源市场、扶持文旅社会组织、加强文旅人才培育、鼓励举办赛事和节会活动等10个大项21个小项。奖补金额从1万元到10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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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为5 年。奖补政策若与上级或本级相关奖补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内江市市中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为加快我区文旅经济发展,构建具有市中区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体系,激发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的活力,创建天府旅游名县,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市中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一、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00 万元,用于公益文化活动,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及推广,书画艺术交流及推广,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含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乡村文化旅游振兴,宣传营销、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其中旅游营销专项资金 200 万以上。奖补对象的确定及奖补资金计划,在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广旅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政府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支付。
二、奖补对象
(一 )符合市中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且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市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
(二)符合本奖补办法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
三、奖补项目
(一)创建文旅产业品牌
1.对成功创建为省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业主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成功创建为省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基地、试验园区等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品牌的业主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业主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0 万元。
2.新评定为国家 A 级、AA 级、AAA 级、AAAA 级、AAAA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实施企业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3.对国家行政机关评定的国家级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文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省级行政机关评定的省级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文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
4.对国家行政机关评定的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级乡村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 10 万元。对省级行政机关评定的省级特色文化名村、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等省级乡村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 5 万元。
5.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对成功创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的民营涉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由低向高升级的旅游民宿,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评定标准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P065-2019))。
7.对成功创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成功创建特色业态经营点、示范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业态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培育文旅新业态
8.艺术家、创客利用农村宅基地、闲置厂房、老旧建筑(院落)发展文创旅游项目的,经申报评审通过后,按改造费用(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扣除财政资金)的 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9.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与文创、旅游、商贸、互联网等融合,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性文化体验消费空间,按当年租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开发定期运营的专题演出、室内剧场或大型文化旅游演艺节目的,游客参与性强的,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进行评审,给予年度 5-10 万元奖励;开发地方特色文化突出、常态化民俗风情表演活动(含非遗活态传承活动等),游客参与性强的,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进行评审,给予年度 1-3 万元的奖励。
11.对在市中区注册运营的文化机构,通过审查的原创文艺作品(包括出版物、影视剧本、舞台剧、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播放的分别给予 2 万、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原创文艺作品(包括出版物、影视剧本、舞台剧、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分别给予 3 万、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研发文创旅游商品
12.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市级重大奖项的文创旅游商品一次性给予 1—10 万元奖励。
13.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推出文创旅游伴手礼,并进行了版权登记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费用(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扣除财政资金)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开发单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
14.加大文创旅游产品研发与品牌推介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成功申报、登记发明(专利)、全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标志产品以及在全国、省、市有重大影响力的著作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基础设施
15.对社会资本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范围内新(改)建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建设经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扣除财政资金)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五)提升景区管理水平
16.国家 AAA 级以上开放式旅游景区游客中心,游客咨询、旅游厕所、讲解投诉、购物场所、游客休憩等运行管理情况良好的,按照 10 万元/年给予补助,用于游客中心管理维护。
(六)扶持文化场馆
17.鼓励企业、个人在市中区开办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非遗展馆等文化场馆,按照其综合投入(建设费用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扣除财政资金的投入)的 5%-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免费对外开放的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非遗展馆等文化场馆,对没有争取到上级政策性免费开放资金的,根据每年的综合运营费用(包括人工费、场地费、水电费等),每年给予 1-3 万元的补贴。
(七)开发域外客源市场
18.旅行社组织域外游客到市中区旅游年度累计 1000 人次以上,且每人次至少在我区住宿 1 晚以上,按照在市中区游玩天数每人每天 50 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八)扶持文旅社会组织
19.每年安排 3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向文创组织、文旅专业合作社、地方文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购买服务。
(九)加强文旅人才培育
20.每年安排 60 万元用于保障文化旅游系统培训考察,组织干部职工、文旅企业骨干外出考察、培训学习、拓宽视野,提高文化旅游发展质量,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十)鼓励举办赛事和节会活动
21.支持文旅企业、旅游景区、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承办各种文化交流、旅游节会、会展论坛、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文化创意设计、展览等文化活动,根据活动层级与影响力给予每个节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一)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
(二) )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
(三 )此奖补政策若与上级或本级相关奖补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
(五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和区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市和区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发展中区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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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李 乐
编辑:谢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