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遇离婚,补偿款怎么分配?
今天一大早有人跟小编咨询:“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拆迁房怎么分割的问题。”实践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本是一件较为繁琐的事,征地拆迁再遇上离婚就会更加复杂。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不少人遇到了这个问题,下面小编就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要想判定补偿款怎么分,得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小编分情况为大家分析:
第一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同时在房屋征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差价补偿的,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第二种,房屋属于一方婚前所有,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但是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了相应的差价。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要看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如果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三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那么这种情况下,由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来的安置面积或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而房屋添附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
第四种,如果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只有一人,则该补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征收补偿享有同等处理权。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夫妻一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导致另一方没有居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据此,另一方可以要求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