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朝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朝等9人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14.15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李某朝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和QQ购买气枪配件,并雇佣其表弟兰某峰组装枪支予以销售。李某朝负责接单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兰某峰负责将购买的配件进行组装。李某朝还从其老乡李某武手中购买枪身、配件等,李某武联系王某军生产“大班座”“秃鹰套件”枪身。王某军加工200余件材料后,因害怕违法行为败露停止加工。李某武又找到龚某文生产“秃鹰套件”枪身半成品约200件,龚某文感觉问题较多,要求退货退钱未果。李某朝还从叶某远手中购买气枪的扳机、扳机组件和枪支配件,叶某远将部分组件联系肖某云为其进行生产制作。肖某云自述感觉到违法后将后期制作的半成品零件丢弃在河中。被告人程某博在网上通过黄某建购买枪支散件,在家中制造疑似长气枪3把、疑似手枪3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朝伙同兰某峰、叶某远、黄某建、肖某云、李某武、龚某文、王某军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以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朝、兰某峰、叶某远、龚某文、肖某云、王某军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建、李某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被告人程某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14.15万元。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