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浙江”的总体部署,加快推动信访法治化建设,逐步构建起我省信访信用管理体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其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三、信访人因违法信访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失信信息纳入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访人,可以采取《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保存期限一般为3年,对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失信行为记录超过保存期限等情形,经认定单位审定后可予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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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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