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访与失信挂钩!浙江严打非访放大招!

2019-09-06   象山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浙江”的总体部署,加快推动信访法治化建设,逐步构建起我省信访信用管理体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其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三、信访人因违法信访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失信信息纳入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访人,可以采取《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保存期限一般为3年,对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失信行为记录超过保存期限等情形,经认定单位审定后可予移出。

严打非访,理性维权!

2019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第二十二届中国(象山)开渔节

活动预告

第七届海洋文化夜市

时间:2019年9月7日—8日18:30

地点:县人民广场

第二十二届中国(象山)开渔节来啦,精彩活动抢先看!

第六届“最美开渔”中国(象山)开渔节摄影大赛开始征稿喽!

好期待呀!黄避岙龙屿村也能玩七彩滑道、玻璃栈道啦!

向全世界招徕高层次人才!象山出重金大招啦!

万万没想到,阿拉象山竟然这么有艺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