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田忠宝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宣判
11月13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田忠宝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宣判。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田忠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处理。被告人田忠宝表示服判,不上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决定对于水清
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原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董事会秘书于水清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由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水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于水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阿拉善审判、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刘英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