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召开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我国第一部针对城镇再生水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将在2020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
2019年,呼和浩特市出台《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将使首府再生水推广利用有法可依,实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和全面的统一管理。
《条例》共28条,对再生水利用经费保障、利用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再生水水质标准、再生水使用范围、经营单位权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呼和浩特地处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贫乏。
目前,呼和浩特市再生水水源来自市区的5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52万吨。全市已建成再生水管线158公里,沿二环路基本实现了管线连通。2019年1月至10月,全市再生水总供水量为12133万吨,回用量为6105万吨,利用率仅为50%。
为了满足日益增大的再生水需求,结合城区规划建设要求,呼和浩特市将继续完善再生水主线管网及取水点建设,增加取水设施投入,多措并举完善再生水有效覆盖。通过条例实施形成的硬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首府城区内具备使用条件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市政杂用等非生活用水全部使用再生水。
春华水务集团再生水公司副总经理张灵飞:2020年我公司按照《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城区规划,将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园林绿化、环卫的供水管网建设,利用现有管网,计划新建77处再生水取水点;安装建设乌里沙河地埋式一体化加压泵站,为阿尔泰、成吉思汗、南湖湿地公园接入再生水;建设完善达尔登泵站及管网的相关配套设施,为大黑河河道景观、两岸绿化、金桥工业园区供水,最大限度提高再生水使用量。《条例》实施后,将以立法的形式引领和推进我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事业发展,对缓减水资源短缺,加大再生水循环利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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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处北方半干旱地区,属于严重缺水城市,再生水作为国际公认的“第二水源”,是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不但可以消除污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且相当于又为首府新添了一座大型水库,对于提高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可持续利用、实现分质分类供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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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于再生水利用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问题是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广使用再生水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02关于再生水专项规划编制。
编制专项规划对再生水资源进行整体布局,充分利用水资源,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有重要作用。结合呼和浩特市四个城区的供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实际情况,市四区不再单独编制再生水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旗县再生水规划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03关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是推广再生水使用的前提条件。为了推广使用再生水,一是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大专院校、写字楼等,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二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擅自占压、拆卸、改装、毁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等行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04关于再生水的使用范围以及水质标准。
为实现分质分类供水,逐步减少地下水取用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而不使用的单位,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以法的强制性保障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十四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同时,为了确保用水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供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来源:内蒙古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