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疫情防控必须依法依规,违法要涉9宗罪

2020-01-30   淳安发布

疫情防控,众志成城!在这场硬仗中,除了对自己负责的同时,社会公众必须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任何妨碍公务、危害公共安全以及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防控疫情过程中,

违法涉9宗罪!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人数不断增加,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传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

小编就来为您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过程中

相关人员涉嫌的9宗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公务罪

故意伤害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非法行医罪

滥用职权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

1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极有可能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涉嫌“妨害公务罪”

湖北返乡人员、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检疫、登记、隔离、治疗等行为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4 涉嫌“故意伤害罪”

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涉嫌“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相比较2003年非典时期,目前,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微信已成为人们了解资讯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里总有人传播一些看似真实,实则子虚乌有的消息,若社会公众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建议社会民众,要理性发言、评论事件时要保持清醒冷静,此外还要提高判断力,对于网上来源不明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随意转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相关公职人员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从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而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该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刑为3年,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仍然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世界卫生组织1月23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世卫组织紧急委员会23日经过讨论后表示,目前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时尚早,主要原因是中国之外的感染人数还比较有限,而且中国政府已实施了一系列强有力的防控措施。

何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此类事件应是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的;

二、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

三、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WHO此前曾五次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前曾五次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共确认过五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分别是: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南亚和非洲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6年巴西等国的寨卡疫情、2018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其中不乏造成多人患病、甚至死亡的疫情。

2009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墨西哥和美国报告的H1N1流感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这种新病毒此前从未在人类中传播,是一种由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病毒基因独特组合形成的动物源病毒。截至当年5月7日,23个国家报告了2099例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墨西哥报告1112例实验室确认人类感染病例,包括42例死亡。

201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西非暴发的埃博拉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这场疫情于2013年12月从几内亚开始,后在几内亚、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和塞拉利昂等国传播。

最近一次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的,是2018年8月暴发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埃博拉病毒病平均病死率约为50%。在以往疫情中出现的病死率从25%到90%不等。截至2019年11月26日,共报告发生了3304例埃博拉病例,包括3186例确诊病例和118例可能病例,其中2199例死亡(总病死率为67%)。

来源:浙江普法 淳安县司法局

编辑: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