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最高检发布10项预防建议

2020-03-12   海曙检察

来源:新京报

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对此,今天(3月12日),最高检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并发布10项预防建议,包括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警惕先缴费后就业的招聘信息等。

诈骗犯罪批捕起诉人数占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

据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诈骗罪在涉疫情犯罪中占比最大,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

最高检总结了疫情期间的多发诈骗案件类型,包括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谎称筹集善款诈骗;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

苗生明介绍,有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此外,还有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的情形。

有不法分子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进行诈骗

诈骗类型还包括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苗生明介绍,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此外,冒充各类客服诈骗、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也不容忽视。

据苗生明介绍,还有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需要警惕。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网络传播快速便捷,使犯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苗生明表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口罩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此外,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

他表示,网络具有非接触的特点,一方面会降低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强化他们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众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会现场核对各类资质,但是疫情期间,人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核验资质,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技术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最高检向社会发布10项预防建议: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对微信群内发布的收费信息及时核实;警惕先缴费后就业的招聘信息;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缴纳费用的客服信息;对复工复产检查及时甄别,防止不法人员冒充公务人员行骗;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