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规范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其中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该通知明确适用范围: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时,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可提出该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申请。对非社会救助事项的认定申请,基层政府及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享受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和孤儿救助的对象,不需要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认定标准包括家庭人均收入指标和家庭财产指标。
家庭人均收入指标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一个自然年度或申请前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总和、按人平均后低于城乡低保年标准1.5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财产指标实行负面清单制
家庭财产指标实行负面清单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房产、车辆、船舶等。
有下列负面清单之一的,不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债券、股票、基金)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1.5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等)的;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低保年标准1.5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其他县级政府或民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形。
材料齐备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其所属的社会救助机构或核对机构具体负责认定办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民政办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复核工作。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每年4月和10月为认定受理月。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亲属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初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结论。认定结果作为教育、人社、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实施专项社会救助的依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效期为1年。(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编辑: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