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这6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看看你知道几个

“不追究刑事责任”,它主要就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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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时会遇到不应当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能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以下6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后不予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完全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还可以是指当事人未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不追究刑事责任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以上6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

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实际会根据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往往检察院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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