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按户口补偿,新生儿是否也享受?

2019-06-26   宏咏华威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人。 然而,胎儿的生命是一种独立的法益,并且带有发展为人的人性尊严。虽然不能享有与出生后的人完全一样的权利,但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胎儿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

不过,由于胎儿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存在争议,所以各国法律通常不会以保护常人权利的力度来保护胎儿。纵观我国的法律,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当属《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有关胎儿预留份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征地征收法律中有没有保障胎儿权利的规定?

答案是,并没有。

本文开头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农村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按照人口数计算,并且有上限额,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耕地的补偿标准制定。在实践中,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少数地方征收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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