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配合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告

2020-02-02   隆阳警方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关于配合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当前隆阳区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湖北等重点地区归来的隆阳区籍人员,应当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通告要求,到当地村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二、对所有进入隆阳区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擅自容留疑似传染病患者,隐瞒不报,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谎报传染病疫情、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扬言投放传染病病原体扰乱公共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随意散布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防护的伪劣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全社会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