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施行以来,
得到了全市人民的广泛支持,
大部分人都能够依照《条例》规定,
做文明的武清人。
但也有个别情况出现,
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看一个
在我区内发生的
宠物狗咬伤人但狗主人拒绝赔偿的案例,
听听懂法的人是如何解读的吧~
案例介绍
(市民)您好,我是本区居民王某,前几天我带孩子在小区里玩儿,突然有一只狗跑过来,咬伤了孩子。我们马上带孩子去医院,打了疫苗,并留院观察。经查证,这只狗的主人是同小区居民张某,有小区监控证明我家孩子和其他人没有挑逗狗的行为。小区物业调解过一次,但是对方不愿意支付医药费,说与他无关。我想咨询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那遇到这种问题,
作为普通市民的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起看看法律援助怎么说~
案例解析
(法律援助)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饲养人张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孩子的损害,而且有监控证明被侵权人无故意或过失,也没有过错第三人,那么动物饲养人张某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您可以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孩子的医药费。
另,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在此特别提醒一下没有文明养犬的市民朋友们,狗狗是我们的朋友,千万不要因为您的过失,让它们成为了让人惧怕的存在。
文明养犬,
和谐邻里,
共筑美好生活。
编辑:文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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