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这些问题可能是你维权的关键

2019-07-24     中师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事宜合理性不足,被拆迁人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不能拆除,导致工程进度不能有效进行,如果在初期纠纷时被拆迁人积极面对问题,及早通过法律问题解决纠纷大部分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并不能积极的解决问题,时间长久后被拆迁人拒不让步导致强拆发生,而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也不得不使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管是拆迁纠纷前期还是后期的法律维权,都对被拆迁人来讲尤为重要,那么,被拆迁人应该维权呢?中师针对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为被拆迁人总结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很可能是你维权的关键。中师拆迁律师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01 征地拆迁主体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了拆迁实施的主体,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想必大家会经常看到强拆的新闻,某某拆迁公司实施强拆,也就是说一些地方并不会遵守此规定,或委托拆迁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和拆迁办等临时机构进行拆迁,人员也由各个部门抽调,所以,此项违法行为是日后维权的关键之一。


02征收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公告是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一种告知方式,公告内容也有硬要遵守相关规定,但是很多地区既不会发布征收公告,即使发布公告也会对其内容进行改动变更,或在执行中并不按照公告内容进行规范,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03听证告知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听证权是被拆迁人在房屋土地征收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发表,但是,现实生活中因拆迁方本就对安置补偿方案尤其不合理的地方,所以拒绝听证会,即使有听证会也不会听取被拆迁人所发表的意见,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日后维权的关键之一。


04调查评估不规范

调查评估工作是对被拆迁人所征收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调查,评估人员对其调查审核,房屋面积、房屋设施、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详细统计,这项工作量非常大,专业要求较高,也很容易出错,但还会出现评估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其房屋评估方法不适用,错误评估致使补偿偏差大,所以,被拆迁人应对自己的征收房屋土地具有自己的评估备案,如果出入较大就要注意了。


0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签了协议拿不到钱,房屋拆了没给安置,这样的拆迁纠纷不在少数,对于拆迁人除了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严加审核外,这样问题更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中师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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