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纠纷,为什么美国人愿意对薄公堂,而中国人更愿意私了?

2019-07-22     明天会更好651011

在中国遇到纠纷,我们更喜欢私了,而不是对簿公堂;但美国与我们刚好相反,他们更喜欢对薄公堂而不是私了。为什么呢?这里从经济学的角度,帮你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有历史的原因,在20世纪以前大部分责任是由个人消费者承担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

责任的划分是在变动,在法律上表现尤其明显。比如1919年,有个12岁的孩子拿了一个铁丝走过一座桥,桥下用的是电缆,然后男孩触电烧伤,这是电车公司有责任吗?法官认为这是意外,电车公司没有责任。

50年之后,一个露天矿,地形比较低洼,下了雨就形成一个水塘。16岁的男孩往水塘里跳水,碰到矿里的杂物受伤了,这个露天矿的主人有没有责任?

这时观念已经发生变化,责任从个人开始向企业倾斜,法官的判决是露天矿的主人应该花费12,000~14,000美元的高价,为那个已经废弃的露天矿修筑栏杆,防止小孩进入。

在当时这是一笔巨款,但法官认为,不能要求小孩子负注意的义务,花这笔钱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卧室点蜡烛,觉得不够浪漫,就在蜡烛上倒古龙水,古龙水含有酒精,就这位少年烧伤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洒到火焰上,这究竟是常识,还是厂商必须特别说明的义务?法官决定由厂商来承担,当类似判决成为一个系列。

你买一个产品,尤其是欧美产品,说明书总是事无巨细的,列明各种注意事项,目的是尽可能告知履行告知义务,减少侵权责任。

这是历史成因,接下来回到现实。自此以后厂商要对产品质量负严格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社会减少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矫枉不能过正,厂商负担过大责任同样会造成社会巨大的损失。比如用错轮胎,导致爆炸,实际上他是一名专业的司机,完全有知识,有能力避免意外发生,但法院还是判轮胎生产商败诉。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树上伤重不治,他家人还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说政府种的那棵树位置不对,要负上侵权责任,结果法庭判决市政府败诉,要做出巨额赔偿。

这就产生了1980年代的保险业危机,这个危机表现出来的就是保险费用上升,许多产品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支持,而没有办法推向市场。

小区滑梯被拆除了,因为没有人担负得起小孩滑倒的责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为没有人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医生普遍实施保守治疗,甚至有一些偏远医疗设备差的地区,医生停止服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

第1个是司法制度,鼓励所谓的精神赔偿。肉体的伤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没有办法衡量。如果规定越痛苦,赔偿越多,那受害者会有意无意延长痛苦的时间,加深感受,把赔偿金额抬的无限高。

第2个侵权法的律师参与赔偿的分红。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国律师只拿固定金额律师费,而美国律师收费按照赔偿比例。赔偿金越高,律师费就越丰厚,这会提高律师兴起诉讼的积极性。

第3个有所谓的惩罚性赔偿。英国的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国是允许的。

第4个输掉官司了,要替赢的出律师费。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这样那些自知胜算不大的人,会放弃起诉。而美国没有这样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胜算,也值得一试,因为赔偿金额非常巨大。

问题:美国人爱打官司,中国人爱私了,哪一种方法更好,为什么?

任何司法裁决都可以看作是产权、责任、资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间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后有一个基本的动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谈到效率,它有两个含义:

一个是司法结果的效率,判断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麦还是小麦吃牛,哪种结果更有效率?另一个是司法过程的效率,是法官来判案,陪审团来判案,还是通过私了的方式结束纠纷,这是一个效率问题。

其实不论打官司还是私了,人们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总的效率能够达到最大化。

如果纠纷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体系的成本很高,不论由于手续繁琐,还是司法体系不可信,那人们就更愿意私了。反过来如果纠纷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论成本多高,人们可能都会选择打官司。

内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顾一下科斯定律,他说一项资产,一项资源无论开始时归谁所有,掌握在谁手里,只要交易费用足够低,它就会落到,而且应该落到那些更善于利用这些资源的人手里。

因为人在做事时总有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倾向,谁用的好就归谁,谁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谁就负有更大的责任。

而内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于工作关系,职位上的特权,掌握了一些别人还没有掌握的信息,他们在这些信息还没有公布之前,就擅自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买卖股票为自己谋利,他们的盈利就是别人的损失。

大家认为他们不应该利用特权做损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国都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对此提出了质疑。

曼妮教授说,内幕信息就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他们本就掌握在公司经理人手中,所以内幕交易是否合法化,实际上就是这些宝贵的公司资源。

信息资源,到底应该归公司的经理人所有,还是其他人所有的问题,是给谁更合理的问题,如果非要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成本究竟有多高的问题?

如果禁止内幕交易,经理人不能利用他手上的信息牟利的话,那获利的人是谁呢?很多人认为是其他股东,其实不是,因为其他股东是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他们不会频繁甚至高频的进行股票交易。

信息的传播像闪电一样快,经理人不能利用这些内幕消息,得益的只有那些像闪电那么快的短期炒家,而不是长期持有的股东。

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实际上的效果是把信息资源带来的好处从公司经理人手里夺过来分配给那些短期炒家,这本身就不是格外的合理和有意义。

第2个观点是如果经理人可以随意地使用他们手上信息的话,那么信息的传播会更通畅,一旦发生什么事情,会更迅速的在股价上体现出来,减少外界不必要的揣测。

这反而能使股价平稳,不出现不必要的大起大落。抑制内幕消息的传播,延长外界观望、猜测的时间,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并没有好处。

第3个是真要实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把它执行到位,实际上非常困难,成本高的不得了。

经理人偷偷用手头信息的办法太多了,而且可以做得非常隐秘。真正违反内幕交易法的案例不多,只不过是大部分内幕交易都成功地逃脱侦查而已。

一个经理人始终掌握了大量别人不知道的公司情况,几乎可以断定他在任何时候买卖跟公司相关的股票,他都会有意无意的运用到这些信息,这算不算违法?不容易判断,判断的成本很高。

有个案例,说1975年一家公司把年报给了报社刊印,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故意把公司名字隐去了。但报社的排字工人,拿到年报后,就运用他在股市上的知识,推测出了是哪家公司的,就赶紧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然后高价卖出,赚了3万美元。

问题来了,这位排字工人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推断出还没有公之于众的消息,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用了别人的内幕消息?

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案件是《华尔街日报》案。其中一位专栏作家,写了一个叫《街谈巷议》的专栏,他把提前写好还没有发表的专栏告诉他朋友,这位专栏作家自己从中获了。

案子到了最高法院,4:4投票,无法判断的究竟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但以8:0一致认为这属于偷窃行为。这位作家盗窃了本属于《华尔街日报》版权所有的内容,他被判两年。

真正要执行反内幕交易法,困难要比我们想象的大,曼宁教授于是提出了他的第4个观点:

与其帮助那些短期炒家,造成有效信息的不流通,与其花费大功夫来执行这样的法律,不如就让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拥有和使用他们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并且有意的把这一点当做他们职位的福利之一。这样他们就更愿意向股东的利益看齐,把公司经营好。

问题:你认为曼尼教授的观点是否合理?为什么?

挺合理的,真实客观。如果没有学经济学,我绝对不会支持这个观点。其实到现在为止,这还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谢谢欣赏,观点来自《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Og6RGwB8g2yegNDFUP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