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民一定要谨记,过年这些事一定不能做!

2020-01-23   廊坊公安

节日气息越来越浓厚,年味也越来越足,为保证我市社会治安持续安全稳定,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廊坊警方做到宣传与处罚两手抓、两手硬,结合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在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的同时,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对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全力以赴保障我市市民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新年。


案情回顾


1月21日,广阳公安分局万庄派出所连续查处两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30余箱,两名违法行为人李某(女,26岁,廊坊万庄镇人)、杨某远(男,69岁,廊坊万庄镇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大城县公安局留各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巡逻时将涉嫌运输危险物质的吴某利(男,28岁,大城县人)查获,并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鞭炮18箱。经询问,吴某利供认其从青县购买鞭炮运输回村销售的违法事实,现吴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霸州市公安局市区分局治安科民警在辖区某村清查时,发现一处出租房屋内非法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民警依法收缴烟花爆竹613箱,切实消除了安全隐患。目前,霸州警方正全力开展对嫌疑人的抓捕工作。

2020年1月16日,文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件,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男,53岁,文安县人)被文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读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