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象山千余艘渔船开捕!盼海鲜,更盼你平安!

2019-07-27     象山发布

8月1日起,

部分渔船终于要解禁啦,

象山将有1377艘渔船开捕!

大家期盼已久的海鲜要来啦!

而为保证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各镇乡在船检基础上,

对渔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还有一份开捕告知书请收好!

开 捕 告 知 书

一、出海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自查渔船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确保船上北斗、海上通等通讯导航设备的畅通和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严禁渔船带病出海;

二、未经检验的渔船、未经整改合格的老旧渔船和职务船员未配齐的渔船均不得出海;

三、普通船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船员不得出海;

四、开船前船长务必安装进出港报告“微信小软件”,渔船进出港必须提前报告,出海后必须保持5海里内编组生产;

五、临水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

六、严格按照证书核定的作业方式捕捞,不得擅自变更作业;

七、不得故意损坏北斗、监控视频等船用安全设备,无故造成损坏的,及时回港更换维修,维修完毕前不得出海;

八、开捕渔船存在以上违规情形的,一律严格按照铁律十五条处置,对渔船船东船长按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处理;

九、海上报警电话:65967797。

8月1日12时开始,单船桁杆拖网、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类作业渔船结束伏休,我县将有1377艘渔船开捕。为此,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已从7月25日起,以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对开捕前存在违规携带网具或提前加冰行为的外省籍渔船以及省内县外渔船开展24小时执法检查。如发现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我县采取渔船船东安全隐患自查、乡镇核查和主管部门登船督查的方式,对船员持证情况编组生产落实情况渔船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海上通导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一艘、合格一艘、开捕一艘”

对改变作业类型、近三年内有被查处记录、10人以上高危渔船等重点渔船进行重点核查,杜绝不合规渔船开捕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渔船,均予以从严查处,抓好渔船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此外,利用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实时掌握渔船动向和船位,严禁我县渔船出现“抢跑道”违规出海等现象,保证渔船安全出航,依法依规生产。

此外,

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申!

从严从重查处渔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铁律十五条”

一、渔船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60日。拒不服从渔业管理部门关于海上治安、安全生产方面指挥调度的,一律强制停航15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三、渔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船员证书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五、对“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更新、改装渔业船舶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对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七、渔船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仍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强制停航停业60日,并至检验合格。

八、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证书过期或者被扣押等处于无效状态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强制停航停业30日,并整改到位。

九、故意关闭、破坏北斗、AIS等船载终端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强制停航停业30日,并恢复使用功能。

十、渔船超员、超载航行,或者违章搭客、载客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其他休闲经营活动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十一、渔船出海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消防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二、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三、船东船长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船员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未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依法办案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

十五、拒绝、阻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2019年象山县禁渔休渔的通告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7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现将2019年我县海洋禁渔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他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六)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七)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八)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九)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十)伏休期间,渔船不得以任何形式赴福建、海南、朝鲜等海域生产

(十一)休渔期间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渔船异地休渔的规定。未获得渔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自觉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十二)全县渔民应自觉遵守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举报电话:967201

特此通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关于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纵深推进“一打三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海洋捕捞等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船舶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一律没收船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对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法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违者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八、凡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将坚决依法严惩。

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0元

举报电话:65967797、110

特此通告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公安局

2019年6月26日

渔船安全生产“六不准”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1.未配齐船长、轮机长等主要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2.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3.未结伴航行、编组生产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4.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通导等安全设备设施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6.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违者,将严格按照“铁律十五条”规格处罚,并强制停航。

严格落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十条通告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1.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非法捕捞,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渔业辅助船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对船东船长作行政拘留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5.无船长职务证书驾驶渔船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依法处罚;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衣、北斗、避碰等救生、通导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7.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8.雇佣无船员职务证书人员出海生产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9.新发生套牌或者已按规定完成整治后再次发生套牌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置。

10.其他严重违反海洋资源保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涉渔“三无”船舶有奖举报通告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合力制止和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渔业生产新秩序,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将予以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

船长≥36米的10万元/艘

24米≤船长<36米的5万元/艘

12米≤船长<24米的钢质2万元/艘

木质1万元/艘

船长<12米的钢质5千元/艘

木质2千元/艘

举报电话

0574-65967797

110

967201

来信寄送地址

(举报受理地点)

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

暨“一打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温馨提醒!

大家在享受口福的同时,

也别忘了遵守法律法规哦!

务必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象山发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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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9cONmwB8g2yegNDwnX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