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监狱中服刑的王某(女)、朴某(女)因漏罪再次拿到了刑事判决书,因犯诈骗罪,该二人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与之前已被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其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容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朴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容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朴某系“职业婚托”,自2014年年底至2015年7月间,二人伙同梁某等人,由王某充当媒人,将朴某分别介绍给徐水某村霍某、高碑店某村张某,并安排梁某等人冒充女方父母骗取被害人信任。“交往”过程中,他们先后以订婚、结婚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霍某105460元、张某12800元,又以朴某有病不能结婚为由取消婚约。案发后,王某等人退赔了张某经济损失,对霍某的损失,一直没有退赔。
2017年,被告人王某、朴某因婚姻诈骗被容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在容城法院审理期间,二人存有侥幸心理,隐瞒了之前在徐水、高碑店等地作案的犯罪事实,试图蒙混过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容城法院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王某、朴某再次因犯诈骗罪被徐水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梁某,也因犯诈骗罪,被徐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朴某因婚姻诈骗被容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在徐水、高碑店还有两起婚姻诈骗的漏罪没有被追究。对此,按照上述《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徐水法院对新发现王某、朴某的两起漏罪作出判决,并把这次判决与之前容城法院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规定,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对朴某执行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