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竟不一致行动,投票相反,表决权如何计算?

2019-08-09   股权研究商学院

德义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进行表决。

王欣走进会场,一看,29个股东来了11个。

投票表决结果出来了。除了弃权票,赞成票只有55.72%,持股21.39%的王欣投了反对票。

她暗自得意,增资扩股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个赞成票比例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

但让其始料未及的是,公司强行将她的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赞成票变为77.11%,增资扩股顺利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

这不公然违法嘛,王欣气愤不已,就把公司告了,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法庭上,公司亮出“杀手锏”,这个统计方法没错!

到底有没有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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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德义公司向王欣定向增发股权,她成为第二大股东。王欣与德义公司、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素华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和《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在公司上市前,王欣自愿承诺和保证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与王素华保持一致。这事儿经董事会商议后也形成了董事会决议。

这不相当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吗?

“这个统计方法剥夺了我作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再说了,期权授予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即使我违约了,公司也不能直接将我的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法庭上,王欣据理力争。

“这是有约在先的,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的律师理直气壮,“协议内容并没有约定王欣所持股东的投票与大股东王素华保持一致必须以期权授予协议的履行为条件,’保持一致’应当遵守。”

其实,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条款的目的,是为确保双方一致行动,核心是为保障大股东的控制权。

“大股东王素华不是协议的签约方,一致行动人协议只能存在于上市公司,并且只有股东个人之间才能协商限制股东权。”王欣努力寻找有利的理由。

“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也有悖诚信。在股东会决议时,大股东王素华投出同意票,王欣却投出反对票,是对其所作承诺的违反。”公司的律师直击其要害。

双方唇枪舌战。

一审二审,王欣都败诉了,她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应按实际投票行为计算。

而最高法院认为,两份协议都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王欣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王欣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欣彻底败诉。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前,要权衡利弊,考虑周全。如果对复杂的协议条款理解不透彻,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后果认识不够深刻,又怕对以后出现的未知不利情形难以把握,最好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审核协议条款,甚至在做出签订协议前就请律师介入洽谈。一旦协议签订后,就应具有契约精神,恪守协议内容。

当然,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哪些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而非约定在所有事项上一致行动,以免在在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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