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2020-03-21   微巧家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私藏、使用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使用管制刀具、弩、射钉器等管制器具。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前投案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枪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动员、规劝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严格按照《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对窝藏、包庇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0870—7121940、110邮政编码:65460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巧家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巧家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