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男子晚某志为了与好友唐某拉近关系增进感情,帮助唐某发泄心中怨气,在强烈的报复心驱使下,晚某志拿着汽油桶放火点燃他人车辆。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和晚某志都已被抓获。
心爱轿车莫名起火
4月7日21时50分许,梅河口市公安局福民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阳光花园路口一辆轿车着火。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着火车辆为一辆白色途乐SUV,车主为许某,在民警和群众的帮助下很快把火扑灭。经现场勘查,轿车右前轮、发动机仓内部分配件被烧毁,在右前轮处发现未被完全烧毁的抹布。
据许某讲,当时他在自己商店里,突然被邻居一阵急促的敲门声给惊醒,邻居慌张地说车着火了,一边说一边催他去救火。他和邻居及警察共同灭火,消防车也随后赶到了现场,最终大火被扑灭了。许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爱车为什么好端端的突然起了火?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况且车辆烧火时间段系停车熄火状态,民警经现场勘查初步认定,故意放火可能性较大。
视频监控锁定真凶
鉴于案情重大,福民派出所所长李刚带领案件侦办队负责人闻志鹏、民警柴洪刚、刘益同、陈雷开展了初查,在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浩、民警陈干、张雪峰的紧密配合下,围绕案发现场及重点时间段调取监控录像,案件有了重大突破。发现4月7日21时45分许,一名身穿绿色军大衣、头戴棉帽、戴黑色口罩的男子手持一个塑料桶,在途乐轿车右前轮处,引燃轿车后逃跑。
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性质恶劣,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副局长许亚春带领刑警大队长李立中认真分析案情,要求办案民警会同网安、技侦对周围监控进一步摸排。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嫌疑人有走路不协调、腿脚不利索的明显特征,加上对逃跑轨迹分析认定嫌疑人对现场特别熟悉,属“熟人”作案。通过开展大量的走访和排查工作,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晚某志。4月10日6时许,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在其家中抓获。
帮助好友出气放火烧车
犯罪嫌疑人晚某志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办案民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晚某志承认其放火烧车的犯罪事实。在其供述下,办案民警于4月10日15时,将晚某志的好友的唐某抓捕归案。
原来,犯罪嫌疑人唐某曾因为口角与被害人许某产生矛盾。在一次酒局上,唐某说出了此事,好友晚某志记在心上,表示要为唐某出气。案发当天,晚某志为了增进与唐某的感情,实施了放火烧许某轿车的报复行动,手段很低劣,后果很严重。世上没有后悔药,等待着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和晚某志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梅河公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