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下午,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一辆严重超载的中型普通客车。让执勤民警想不到的是,额定可载11人的车上竟然载了23名幼儿和1名随车老师,而这辆客车也没有办理任何校车资格手续。这么多孩子上下学岂能儿戏,这些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
从民警执法记录拍摄的画面可以看到,当时23名孩子挤在不大的车厢里,一个接一个地被抱出来。家长们闻讯,赶紧来接走自家的孩子。
而驾驶这辆车的,正是这些幼儿所就读的幼儿园所有人陈某。陈某说,他在河浦街道经营这间幼儿园已经有五六年,在园里就读的一百多个孩子都来自附近乡村。然而,陈某虽然经营幼儿园这么长时间,并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却从未取得从事校车业务的资格。
他用来接送幼儿的车辆,是他三年前购买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被民警查扣之前,陈某一直在无办理校车资格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这辆中型普通客车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
事发当天下午,陈某驾驶这辆客车,搭载了23名幼儿及1名随车老师从幼儿园出发,准备送学生回家,是否超载等安全问题完全被抛诸脑后。当天下午5时10分,陈某驾驶这辆客车途经河浦大道黎明小学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发现,陈某将最后一排的座椅放平,孩子们有的坐着,有的站着,有的背向着,像搭积木摆货物一样,挤入了严重超载的车中。
经交警认定,该车辆超过额定载客人数14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依据公安部《严重超载、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符合立案侦查标准。
普法
校车超载为何犯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5月23日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校车资格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所有的粤B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用作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且在道路上运载接送幼儿时,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数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结果
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事校车业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关注校车安全任重道远
其实,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早在2012年3月28日就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当年4月5日发布实施。
《条例》明确要求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并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做出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此外,还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使用车辆或者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安全,事关学生的安全,其背后更是一个个家庭的幸福。校车超员载客行为,增加了行车的不稳定性,使校车及车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重大伤亡结果,对家庭和社会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所以校车安全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希望校车服务提供者能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