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疫情,2020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村(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聚集活动提出禁止要求。
成都市普法协会金堂县分会特别提醒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聚集活动的法律风险。内容如下:
一、村(社区)聚集活动对疫情的影响
根据核查数据显示,随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多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或家庭聚集现象,而目前感染源仍不明确,可能的传播途径有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且现正值新春佳节,全国人口大迁徙,因此,如果出现村(社区)聚集活动,有飞沫和接触,就有可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传播提供途径,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病可能,不利于有效遏制疫情,打赢这场保卫战。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禁止村(社区)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禁止村(社区)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聚集活动的法律风险。
1、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则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及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村(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犯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因此,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妨害公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仍然开展聚集活动,相关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天灾无情,但人有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面前,让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让我们一起倡议: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及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号召,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场所、村(社区)聚集活动;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不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承接群体性聚餐宴席;自觉做到不赶场、不串门、不聚会。让我们以实际行动,为武汉加油,为打赢这一场没有硝烟的保卫战贡献应尽的绵薄之力。
来源/ 法韵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