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试用期一般为1年

2020-04-21   河北青年报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雄安新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政治不合格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在选拔任用方面,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组织任命、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论文、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偏离正确方向,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道德品行存在问题,有学术或者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

办法规定,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含雄安新区)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寇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