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某公司,作出判决赔偿10倍的赔偿金。
2016年7月,卢女士在一家A网店购买了1盒由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生产的罗布麻茶,成交价是349元。6天后,卢女士确认收到货物。但是卢女士在检查商品外包装时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注明品名为罗布麻茶,主要成分却是罗布麻叶。根据相关规定,罗布麻叶作为保健品原料不得用在罗布麻茶中。卢女士在检查该产品外包装时还注意到,这盒罗布麻茶上并无生产许可证信息。
卢女士认为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一家旅游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罗布麻茶,并且将不能用于食品原料的罗布麻叶生产销售。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入驻商户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负有审查义务。故本次事件中淘宝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是,卢女士将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和浙江淘宝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请求判令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货款349元;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和浙江淘宝公司连带赔偿34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其购买“罗布麻茶”的事实,以及该“罗布麻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购物款是销售者A网店收取,原告卢女士请求被告“退还”货款不妥,但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货款349元及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浙江淘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为卢女士没有向卖家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也未通过淘宝公司为用户设置的维权渠道维权。而被告浙江淘宝公司在诉讼期间能够提供销售者A网店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卢女士没有举证证明浙江淘宝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相关证据,因此,卢女士诉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生产的罗布麻茶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卢女士购物款349元,并支付卢女士赔偿金3490元;驳回原告卢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建议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并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证据材料。消费者除了应仔细了解卖家信用、商品属性以及买家评价等信息外,还应留意网购平台上的相关条款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通讯员 陈立烽 蓝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