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老百姓不懂法是吧!生效的法律,征收方竟然不认可?
我们在银川有个强拆的案子,已经到二审了。昨天当事人打电话说法官让双方先协商,被上诉人当地区政府也答应法官要协商,随后当事人问小编要了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的当地自治区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即,想要依据该地方政府规章同征收方谈判。但今天早上当事人就打电话来跟小编说对方不认可该法律,这是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的,不是对外公布的。小编苦笑,真的是仗着普通老百姓不懂法而胡说呀!下面小编就法律的效力做一下简单介绍。
法律包括狭义上的法律和广义上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广义上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的生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颁布即生效;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生效的时间。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只要法律生效了就具有约束力,其不需要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的认可,上述征收方跟当事人。
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本地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比较的几项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此外,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上述案例中征收方跟我当事人讲,由于该地方政府规章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所以其不认可该文件的效力。小编真的搞不懂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信息公开获得的只能说明该规定是真实存在的,征收方不能因为其自身对该规定的无知而否定该规章的效力,同时,征收方也可以上上述网站查询。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朋友不要被征收方的一些无理说辞吓到,当然前提是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希望此文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