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有哪些权力?老百姓要知道了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往往有着十分“活跃”的表现。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是最低一级人民政府,但是其相对于村委会具有天然的公信力。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到底有哪些权力呢?
一、查处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违建的权利。也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乡镇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小编在实践中处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所以小编根据自己的经验告诉大家当乡镇政府告知您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时,被告知人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房屋是否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二是否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另外,即使房屋确实违反规划,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二、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补偿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等4部分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监督。
三、监督村委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该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具体到房屋征收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监督村委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四、征地拆迁中,乡镇政府的有限参与
实践中有时出现乡镇政府替县政府“背锅”的现象,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不合法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无法作为征收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方案依法获批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无论乡镇政府如何协助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定机关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如果您发现在土地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者您见到的相关文件落款处的机关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的,就要对所涉项目的合法性有所质疑了。
以上是乡镇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会影响到村民权利的一些情况,希望对广大被征收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