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司法部门是我国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等机关单位。检察院对危及人民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负有重要的司法责任。那么检察院可以配枪吗?有什么具体规定?律师365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进行解答,检察院工作人员是可以配备枪支的,但是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八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
(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携带枪支。
第十一条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必须将枪支贴身佩带,做到枪不离身,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抢、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
(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炫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
(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
第十四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一)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枪支、行凶杀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二)检察干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出于执行案件检察工作的需要,是需要为其配备工作枪支的,以保障其工作进展以及人身安全。但是如果出现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枪支持有的行为能力以及因刑事案件被调查等情况,则应该取消其持有枪支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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