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公安:省督“2018.1.1贩卖运输毒品案”宣判 团伙四嫌犯全部领刑

2020-01-02   张掖公安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山丹县公安局侦办的省督“2018.1.1”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马哈某某(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一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案件回顾

案件侦查中,山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不畏严寒、不怕艰辛,放弃节假日休息,数次到兰州、临夏,定西等地开展调查,掌握了贩毒人员由临夏向山丹贩运毒品情况。2018年3月,山丹县公安局开展收网行动,组织多部门联动,历经4个月调查布控,先后将运贩毒嫌疑人马奴某某、马一某某等4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52.39克,扣押冻结涉毒资金25000余元,小型机动车两辆。随后,禁毒大队对案件深入调查,查明了马某某、马哈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将案件移送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并宣判

2019年8月7日,经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某、马哈某某、马奴某某、马一某某多次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马哈某某、马奴某某、马一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9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四名被告人已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其他附加刑正在山丹县公安局民警配合下有序执行中。

此案的宣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彰显了山丹县公安局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和决心,同时,此案作为山丹县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涉毒案件中主要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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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丹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