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疫牛肉、假西凤酒!你到汉中这几家店里买过东西吗?

2019-09-12   汉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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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假冒西凤酒!

近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

汉中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快来和小布一起看看不法商家都是谁?

经营假冒白酒案

1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汉中博知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2019〕2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假冒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同时未履行进货查验。

法定代表人:苟方方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617003386377700

经营假冒白酒案

2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梁晓刚(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东路明珠便利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 2019 〕 89 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假冒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

法定代表人:梁晓刚(负责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610702MA6YUKBA9J

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案

3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蒲利勇(宁强县天源茶叶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2019〕86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获取的是《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接受宁强县汉水之春茶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生产汉水之春牌系列茶叶。

法定代表人:蒲利勇(负责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610726MA6YNFPUXB

经营未经检疫牛肉案

4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杨青龙(汉台区伊兴清真牛羊肉批发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 2019 〕 87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的牛肉未经检疫。

法定代表人:杨青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610702MA6YTFTF5U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5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张益超(汉台区七里亿宝水产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 2019 〕 8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毛肚标签不符合规定。

法定代表人:张益超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610702MA6YNF5D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6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石辉华(汉中市汉台区湘月小厨中餐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市监处字〔 2019 〕35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清鱼糕标签不符合规定。

法定代表人:石辉华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610702MA6YUBWX6K

法律链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链接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监制:杨建平审核:阮涛

责编:孙崇政 陈敏记者:李阳

编辑:李阳 魏丹 任悦 王玉恒技术:鲁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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