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系着每一个人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规中
天津医保参保范围
缴费时间和报销待遇
都有了具体规定
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同时,规范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小编为你一一梳理重点
今后天津
医保缴费、待遇都怎样规定?
快来了解
推进医保制度全覆盖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
《条例》还明确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并适时作相应调整。
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定点医药机构骗保法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
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
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
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
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还规定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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