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东或者管理者
是不是只要坐等收租就好了?
如果你是这么想就错了!
近日,赣州瑞金已有房东
因没注意这事被处罚!
4月9日傍晚,瑞金警方在开展出租房屋集中清查活动中,发现嫌疑人罗某生等人在瑞金三中附近某出租屋内,以假冒客服网购退货的方式实施诈骗,当场查获十余台电脑、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民警发现,房东赖某保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郑重提醒: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受到处罚。
初次查获
1、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承租人属于涉恐重点地区活动人员的
(2)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案件的
(3)一次未登记3间以上(含本数)承租人信息的
经证实承租人属于涉恐怖犯罪活动人员的,可以直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来源:红都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