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贵州公交坠湖案司机知道这些拆迁知识,他还会这样做吗?

2020-07-13   沈玉潮律师

原标题:如果贵州公交坠湖案司机知道这些拆迁知识,他还会这样做吗?

如果贵州公交坠湖案司机知道这些拆迁知识,他还会这样做吗?

2020年7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就2020年7月7日发生的公交车坠湖案做了警方通报,通报中提到公交司机张某钢开车冲向大坝的诱因是自管公房被拆迁,公租房也没有申请到,进而失去了生的信念。下面就张某自管公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一事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张某所获补偿明显不合理。通报中提到40平米的自管公房协议补偿72542.94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应当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产权调换,二是货币补偿。本案中没有提到是张某自己选择的货币补偿还是征收方仅仅提供了货币补偿。

此外,张某所获补偿明显违反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保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而本案中自管公房是张某的唯一住房,不足45平米,按照该规定其最少应当获得45平米的安置房。

第二,即使签了协议也不能强拆。协议仅是拆迁人与被拆人就房屋的拆除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但协议不涉及强制拆除的后果。因此,在被拆迁人未向拆迁人交付房屋前,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仍可能对被拆迁人造成拆除协议之外损失,故拆迁人即使已签订拆迁协议,但在未实际交付房屋前,拆迁方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本案中2020年6月8日张某与当地住建局签订了协议,但是直到7月7日房屋被强拆,张某没有拿到领取任何款项,张某用行为表示其不愿意急需履行合同,其对房屋仍享有合法的居住权,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

第三,强拆是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征收方的正确做法是起诉张某要求履行协议,而不是直接强拆房屋。

最后,我们来讲一下,如果时光倒流,张某应该怎么做?针对张某7月7日目睹的强拆,其应当报警、录音录像,之后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违法,要求行政赔偿。关于签订的协议,张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因为上述协议明显违反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结合签订协议的过程以及相关书面材料分析。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此次悲剧的发生不排除有张某自身的原因,但拆迁事件中屡次发生悲剧事件,各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GDP重要,城市发展重要,但人民切实的幸福更加重要,城市的发展不应该建立在民怨甚至是白骨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