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复工复产纠纷调解指引(五)——互联网纠纷篇

2020-04-14   自贡网

互联网纠纷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因疫情产生的纠纷。

1、可以疫情为由不履行网购合同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1)疫情导致网购合同不能履行,消费者以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或提供服务,可以解除合同。

(2)标的物为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受政府调配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迟延发货或者无法发货,消费者不能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不能因恐慌、担忧等主观因素不履行合同,也不能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3)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进行野生动物及相关制品交易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2、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侵犯权利人隐私,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侵害权利人民事权益;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重点疫区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的;非法收集、传播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权利人隐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3、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防疫物资存在产品缺陷,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向谁主张权利?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因防疫物资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产品使用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