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向市自然资源局致函一封司法建议书。建议书围绕法院调解离婚案件涉及的不动产登记是否适用单方申请问题给出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司法建议。
有不少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向高安法院反映:在办理房屋等不动产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自然资源局还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和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这显然与政府部门的让人民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趟”的服务意识相悖,不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在了解到涉调解离婚案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窘境后,该院领导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问题进行详细洽谈,沟通协调,针对明确申请界定、精简登记手续等多方面的问题审慎研判,致力打通涉调解离婚案件不动产登记流程的“最后一公里”。
高安法院召开专门会议,就涉调解离婚案件不动产登记作出如下说明并建议: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办理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属于法律文书,因此依据生效的调解书来办理不动产设立、变更等登记的,只需单方申请即可。
二、调解书生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此种调解书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即可;一种是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法院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此种调解书需进一步提供法院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方可。具体是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生效还是签收后(法院送达后)生效均会在调解书末尾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则均需法院出具生效证明。
三、对于调解协议中当事人互有履行义务的情形,如果没有标注先后履行顺序,则视为无先后履行顺序,无需一方先履行义务后,另一方方能办理不动产设立、变更等登记,因此不需要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有标注先后履行顺序,则需要提供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履行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
建议书引起了自然资源局的极大重视,该局复函指出,破解难题、服务群众是政府部门共同的职责和使命,急群众之所急,积极为群众化解难题,加强部门间汇报沟通,有效化解相互政策上的脱节和空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来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