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历城区判决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9-08-07     历城检察

历城检察

发薪日包工头却玩起躲猫猫

——以逃匿方法恶意欠薪14万余元的李某某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关系到农民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向来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依法严惩各种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活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济南市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号召,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切实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案作为历城区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3日,周某某与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某工业园南区外墙承包工程协议,后周某某又找到嫌疑人李某某,并商定由李某某进场施工,人工费由公司通过周某某,再由周某某通过李某某付给施工工人。4月25日,李某某已收到周某某依照约定支付的工人工资,但李某某并未依约支付给施工工人,拖欠钱某某、约某某、苟某某、梁某某等34名工人工资14万余元。34名工人领不到工资,先后到当地人社局和信访部门投诉、上访,新闻媒体报道后,产生恶劣影响。

当地人社局和周某某先后多次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却短信不回,微信拉黑,EMS原样退回。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却辩解称其并非有意逃匿,而是家中孩子住院,回家照料孩子。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与公安机关一起研究案情,先后调取了李某某微信朋友圈照片等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该于2018年5月到人社局接受调查,却先后到潍坊、海口、天津等洽谈、承揽工程的证据,戳穿了李某某因孩子住院而无法到人社局接受处理的谎言,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某俯首认罪。

一审判决

经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因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释法

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孟祥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也构成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定罪量刑。

最高法院2014年指导案例28号,表明即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不报酬,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损坏的不仅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也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犯罪,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新媒体工作室

供稿| 孟祥金 策划| 刘博正

拍摄|李圣光 编辑丨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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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EurcmwBvvf6VcSZuTr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