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乱污”企业,征收时如何争取到补偿?

2019-10-11   沈玉潮律师

“小散乱污”企业,征收时如何争取到补偿?

2017年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力度。各地政府响应号召,相继出台各类行动方案要求“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关停甚至搬迁。有些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指定的关停搬迁指标,根据相关标准就一刀切地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并认为该类企业并不具备获得补偿的权利,此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企业的权益。很多企业家疑惑,“小散乱污”企业真的就没有补偿吗?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针对“小散乱污”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小散乱污”企业定义

所谓的“小散乱污”企业主要是指规模小、环保设施较差、工艺落后,不符合国家企业相关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且该类企业的污染排放难以达标。该类企业主要有以下的3类特点:(1)企业规模较小;(2)分布较为散乱;(3)企业污染排污不达标。

对于“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应当根据企业的证件情况和污染程度进行区分,不能一刀切的采取同一种整治措施。对于符合企业相关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布局,但证件不齐全的中小企业,责令其停产并限期改正,在恢复手续之后继续生产。对于符合企业相关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将企业迁至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严厉打击证件不全且严重污染的企业,并责令该类企业限期拆除设施。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小散乱污”企业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小散乱污”企业的征收补偿与一般的企业拆迁补偿内容一致,即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在补偿方式上,企业可以选择土地置换或土地加房屋置换。根据置换方式的不同,获得不同类型的货币补偿金。

很多政府为加快整治进程,常采取“断水断电”等不合法手段强迫企业进行整治搬迁,且并没有提出合理的补偿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获得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获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若您的企业被定义为“小散乱污”企业,且您具有相关的许可证件,您一定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的相关措施。同时,对于不合理要求应当积极寻求律师帮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