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和王某使用电鱼竿、变频器、电瓶等电鱼工具,在江北街道后上田村河段禁渔区内,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得鲫鱼等鱼类共计210余条。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东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徐某和王某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捕捞行为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曾在2017年发布浙海渔政[2017]年14号文件,函复东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东阳市东阳江等河段设立禁渔制度。
这些捕鱼方式法律绝对禁止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捕鱼方式是绝对禁止的。
东阳市禁渔区范围
根据浙海渔政[2017]年14号文件确认,我市禁渔区范围:
1、东阳江:横锦水库大坝至义乌交界处;
2、南江:南江水库大坝至义乌市禁渔区范围;
3、柽溪江:沈岭坑水库大坝和洋坑水库大坝至南江交汇处;
4、渼沙溪:下林口石拱桥至白溪江交汇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禁渔区的禁渔期为全年,是指禁止除天然饵料手竿垂钓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这里的手竿垂钓是指使用不装绕线轮的钓鱼竿进行垂钓,默认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多线或者多钩即违法。
(本期解读来自: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 周依灵)
编辑:蔡晓莉 审核:吴金强 监制: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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