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前期上牌工作推进情况,永川交巡警开展电动自行车整治,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已登记或预登记,还未领取和悬挂号牌的,请立即登记、领取和悬挂号牌!
登记、领取和悬挂号牌地址:
01 永川车管所(永川区新南路298号永南物流园内 49803107)
02 永川百事达天威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3号 85365079)
03 永川人保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永川区胜利路116号 49860124)
04 永川人保何埂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永川区何埂镇老街284号 49501601)
05 永川喜之星摩托车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359号A幢 49867666)
1 在本次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期间,永川交巡警将在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集中时段、集中路段,重点开展定点和流动检查,设立“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站”,并实行“首次警告、限时整改”的工作措施,通过路面整治,督促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依法登记上牌。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现的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违法认定,并执行以下处罚标准: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二)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进行认定,罚款50元。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九)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
永川交巡警温馨提醒:驾驶电动车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做到“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
素材:永川公安
编辑:兰明月 徐亮
主编:谢绍刚
监制:涂山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