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三八路自行车撞人致死案,判了

2019-12-19   包头新闻网

在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案中,肇事者往往是机动车驾驶人。而最近,在昆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中、肇事的被告人驾驶的却是自行车。



7月18日上午8点多,市民王某骑自行车沿昆区三八路非机动车道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靠右侧由北向南行驶。这时,另一市民李某沿着三八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行走。8点28分左右,骑自行车的王某与逆向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当场受伤。


被告人王某:“我顺昆区三八路由北往南走,走到白彦道大约200米左右,这个死者他从南往北逆行,我的头和他的头撞在一起。”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将受伤的李某送往包钢三医院抢救,并给120急救中心打了抢救电话、同时向110报了警,等待警方的到来。昆区交管大队在现场对车体痕迹进行了勘验。
不幸的是,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于第三天上午不治身亡。昆区交管大队在查明事故形成原因后,认定王某的肇事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
9月18日,昆区公安分局向昆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建议书,并对王某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10月29日,昆区人民检察院向昆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
在当天的庭审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直播包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