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事发温州,一名债主连同3人,追截欠债人。逃跑过程中,欠债人无路可走,跳入河中。由于不通水性,欠债人落水后大喊救命,但岸上4人不为所动,未予以救助就逃离了现场。
最终,欠债人溺水身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4名追债人对欠债人紧追围堵,并在对方落水后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债人死亡的发生。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债主有期徒刑14年!
在我国法律中,对“见死不救”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当事人不需要担当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设定了其应当承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个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属于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以下四项即为作为义务:
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是业务上的要求,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说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第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除了这四种义务之外,是不能设定其他义务的。
经验说:见死不救,真没人性。
其实,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在旁观者效应的作用下,人越多越可能袖手旁观,因为责任被分散了。但在能够救人一命的时候,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毕竟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自己有能力施救的当事人不予救助的,可能会犯故意杀人罪。不怕救人一命,只怕失手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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