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被处司法拘留案

2019-11-29   河北高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1日,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干警在对孙某与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住所地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丁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对法院干警赵某某、张某某进行辱骂,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后丁某某被带到法院仍不知悔改,面对法官的思想说教,在言语上对法官进行威胁。当法警对其进行控制时,丁某某还企图冲撞离开。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某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了诉讼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对丁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公民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对于干扰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院干警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丁某某在法院干警执行公务时对法院干警进行辱骂,属于典型的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对其依法处罚。

来源:安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