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酒驾者:不要有侥幸心理,汕头交警每晚都在等着你!

2019-07-24     汕头政务发布

7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汕头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统一清查打击行动”,整治打击涉酒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醉猫”之王是上图这位驾驶人谢某弟。当晚9时,他在金泰立交桥下被查获,现场吹气测得酒精含量高达23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并移交交警龙湖二中队做进一步处理。

上图驾驶人李某彦在汕汾-迎宾路口被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上图驾驶人耿某,拿着A2驾驶证,却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还测得数值为68mg/100ml,已达酒后驾驶标准。得来不易的A2驾驶证就这么泡汤了

而下图这两位驾驶人蔡某和戴某,现场吹气测得酒精含量一个达到8mg/100ml,一个达到11mg/100ml,虽均未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但明显也是沾酒后还驾驶机动车上路。民警对这两位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此外,还有不少“醉猫”被严处

在21日晚至22日凌晨的行动中,全市交警部门查获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18宗,其中酒后驾驶11宗,醉酒驾驶7宗。

除了严查涉酒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是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交警部门严查交通违法行为是不分日夜和假期的,广大驾驶人应时刻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出行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和谐社会发展。

来源:汕头交警、汕头橄榄台(实习小编:蔡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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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KfV-I2wBmyVoG_1ZY-Z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