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被征收?缺了这些事项可不能同意!
我国自古以来是农业大国,土地是老百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可以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基本农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其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特殊之处,今天小编就针对基本农田被征收的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可知,基本农田主要存在以下的三个特点,即(1)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2)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3)依法划定基本农田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此,基本农田的特点决定其在征收过程中需要经过一些特殊手续:首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由此可见,基本农田在征收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您拥有的基本农田在征收时并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则该土地征收程序并不合法。
此外,基本农田的补偿类型和一般农田征收补偿类型相同,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是由于基本农田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该类补偿款数额相对于一般农田征收补偿款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