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要注意安全,有时候一个操作不当,一个悲剧就酿成了。2019年10月30日,刚过实习期的胡某,开车时一个甩尾致人死亡,最终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9月11日11:50分,桂林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国道G322线1556km+616m处发生一起轻型货车与一行人相撞,致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请交警大队派人前去处理。
接警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现部分车辆部分碎片及被撞行人的帽子散落在地,一辆车牌为桂CXXXX6号轻型厢式货车横摆在路边,车头冲出围栏外,车头受损。被撞行人邹某因受重伤已被送到医院抢救。民警随即在现场进行勘查并将涉嫌肇事的货车驾驶员胡某控制。
据胡某供认,11:40分,胡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322线由兴安往全州方向行驶,行驶至G322线1556km+616m路段时,行人邹某径直从左往右横穿道路。待胡某发现后,因当时车速较快,猛踩刹车又操作不当致车辆甩尾,车辆左侧尾部车厢将正横穿道路的邹某碰倒在地,造成邹某受伤。不幸的是,邹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刚过实习期,碰到这个情况一下就有点慌了,没想到造成这样的后果……”得知情况的胡某悔恨不已地说道。
后经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胡某超速行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减速避让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10月30日,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等待他的是将法律的严惩。
交警温馨提示:作为驾驶员,请不断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以应对驾车出行时的各种突发状况,见有行人过马路时请提前减速慢行;作为行人,通行马路时请注意观察周边的道路状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以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记者:周璇
通讯员:蒋琦莉